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1-08-05 01:55来源:塑胶与化工产品检验研究所阅读次数:1731次
闽塑标管[2011]03号
(2011年8月5日福建塑标委一届一次全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7)(以下简称福建塑标委)的宗旨是适应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促进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紧密结合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省内、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推进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专业运行水平。
第三条 福建塑标委是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在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并承担与相对应全国标委会组织的对口工作。
第四条 福建塑标委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福建塑料及其制品标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接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指导,在专业上接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全国和福建省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需求,研究提出该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条 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负责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该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九条 参与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内外该专业领域技术法规的跟踪工作。
第十条 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塑料及其制品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该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讲,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对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承担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和管理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的档案。
第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时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报告工作,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管理福建塑标委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有规定的,按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福建塑标委委员总数不超过50人,且为单数。由下列四方面人员组成:
(一)龙头企业代表;
(二)用户和检测机构代表;
(三)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代表;
(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
同一单位在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技术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年一度的福建塑标委全会上,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八条 福建塑标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内任职的人员;
第十九条 福建塑标委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发挥福建塑标委的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福建塑标委的活动,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书面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提出,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聘。
(二)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
(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缴纳信息、资料等费用。
(四)监督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六)参加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正、副主任委员
福建塑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提名,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聘任。
主任委员主持一年一次的福建塑标委全会,负责标准的审查签署。福建塑标委全会闭会期间,负责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福建塑标委聘请若干名塑料及其制品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被聘任的顾问应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可以是离退休或在职人员,由技术委员会聘任。顾问可以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和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观察员
根据工作需要,福建塑标委设观察员。观察员由与塑料及其制品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技术委员会研究批准,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观察员人数不限。
观察员受邀请时,可列席福建塑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观察员所在单位每年应按时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在福建塑标委全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严格执行经福建塑标委全会表决通过的《秘书处工作细则》。
秘书处亦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的年度工作计划,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专职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处人员在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和福建塑标委运行专业有关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选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提名,与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后,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上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代表作联络员。
第二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
根据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经过福建塑标委全会通过,并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在福建塑标委的领导下从事批准领域内的地方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为单数。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同时应当是福建塑标委的委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
根据每项新标准编制的需要,成立临时性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福建塑标委中科研、生产、使用、高校的委员单位提出,报技术委员会确定。非福建塑标委成员,如有积极性及条件合适,也可担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全面负责该项标准的编制工作,并经常与秘书处联系,汇报标准编制工作进展情况。该标准编制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
第二十七条 福建塑标委一届任期为3年。换届工作按照《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换届方案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福建塑标委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年度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要求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福建塑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要解决技术委员会中的重大决策问题,提出标准编制计划;成立工作组,并确定组长;确定经费预算及结算;审查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通过标准,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秘书处下年度工作要点;其他临时动议等。
第三十一条 福建塑标委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
福建塑标委提出的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塑标委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分技术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上述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福建塑标委签署意见后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第三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福建塑标委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福建塑标委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福建塑标委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福建塑标委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福建塑标委秘书处,由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福建塑标委对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福建塑标委及其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福建塑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提供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的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 经费开支:
福建塑标委及其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编写、审查地方标准草案;
(二)召开会议;
(三)保障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
(五)开展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福建塑标委秘书处及其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制修订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资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福建塑标委秘书处及其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提交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任何个人、团体、单位向福建塑标委提供标准草案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生产中确有显著经济效果的标准,由福建塑标委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福建塑标委在国内代号为SAFJ/TC7。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建塑标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福建塑标委全体委员通过之日起,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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